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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市物业费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5-12-29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门店物业费缴纳中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以下为举例说明:
1、诉讼时效风险:物业费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例如,某承租人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在知道欠费后3年内未通过法律途径追讨,3年后起诉,承租人可能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物业公司面临败诉风险,无法追回欠费。
2、证据链风险:缺乏租赁合同或物业费缴纳凭证,可能无法证明缴费责任。例如,出租方与承租方就门店物业费承担产生争议,双方均无法提供有效租赁合同证明主张,也无缴费凭证佐证实际缴费情况,此时双方难以在诉讼中充分举证,面临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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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物业费处理需结合具体情况,存在特殊情形或例外影响:
1、合同特别约定由出租人承担:若租赁合同明确规定门店物业费由出租人承担,即使通常由承租人缴纳,也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出租人负责缴纳,承租人无需承担,物业公司应向出租人收取。
2、当地法规有特别规定:部分地区物业管理条例对特定类型门店物业费缴纳主体有特殊规定。例如,当地规定小型个体经营门店物业费由所有权人(出租人)承担,此时即使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缴纳,也需优先遵守当地法规,由出租人缴纳。
3、商铺转让时的特殊约定:门店转让时,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及出租人可能对转让前后物业费承担做特别约定。例如,约定转让前物业费由原承租人承担,转让后由新承租人承担,该约定明确不同时间段缴费主体,影响物业费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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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租门面物业费一般由承租人交”的结论,可从相关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该条款虽未直接提及物业费,但合同双方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物业费承担,体现意思自治原则。若合同明确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物业费,约定合法有效,承租人应按约履行。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在门店租赁中,承租人作为物业使用人,若与业主(出租人)约定由其交纳物业费,承租人需承担缴纳义务,进一步支持了“租门面物业费一般由承租人交”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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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门店物业费缴纳时,需避免以下常见错误操作:
1、忽视合同约定:部分承租人或出租人不重视租赁合同中物业费约定,想当然认为应由某一方缴纳,易引发纠纷。例如,承租人认为物业费包含在租金中而未单独缴纳,出租人却认为应由承租人另行缴纳,从而产生矛盾。
2、拖延缴纳物业费:部分门店使用人因各种原因拖延缴费,可能产生滞纳金,甚至导致物业停止服务,影响门店正常经营。例如,物业公司可能因欠费停止对门店的水电供应或其他物业服务。
3、不保留缴纳凭证:缴纳物业费后未注意保留相关凭证,一旦发生费用争议,难以证明已履行缴费义务。例如,出租方质疑承租方未缴纳物业费,承租方却无法提供凭证证明已缴纳,从而陷入被动。若已出现上述错误操作并引发问题,建议及时咨询我,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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